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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销售存废再引争论 消费者拥护开发商反对
作者:佚名    楼盘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3
 
      消费者热烈拥护,开发商一致反对,官员学者莫衷一是

  7月24日,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形势分析课题组在《中国证券报》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中建议:把目前的期房销售制度改为现房销售制度。

  尽管在整个报告中,有关期房销售制度的建议只有这么简短的一句话,但就是这一句话,再次挑动了公众对期房销售制“存废去留”高度关注的神经—房产商的抗拒、购房者的诉求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欲说还休”迅速交织在一起,气氛愈发热烈。

  其实,从2003年开始,有关取消期房销售的建议就一再被金融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等提起,公众的取消呼声也一直是此起彼伏,但大都是“只听楼梯响,不见有人来”。

  开发商强烈反对

  首当其冲,报告中“取消期房销售”的建议遭到了开发商的一致反对。

  “取消期房销售,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因为目前市场供不应求,如果取消期房预售,供应量就更加紧张,很可能导致楼价上涨得更快。此外,还可能因此至少‘挤死’三分之一的中小开发商。”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黄韬博客,黄韬新闻,黄韬说吧)表示。

  “从去年的数据看,我们房地产销售额达到了2万亿,其中期房销售占了其中的70%。能不能把这70%都取消掉呢?我想没有人敢于制定这样的非理性政策。”在最近的清华大学金融论坛上,中房集团董事长孟晓苏(孟晓苏新闻,孟晓苏说吧)也作了这样的表述。

  在孟晓苏看来,期房销售不光是转移掉了一部分风险,也使购买者获得了一部分收益,假如要取消期房,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房价更猛烈的上涨,这更不符合老百姓的要求。

  开发商的惊恐式反对自然是在情理之中。据统计,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约40%来源于销售获得的资金。在众多开发商眼里,销售制度的取消,会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新项目开发乏力,对房地产业的打击是致命的,可以说是扼住了开发商的喉咙。

  但以后事情的发展可能并不像开发商想象的那么“恐怖”。

  “取消期房销售呼声已经有多次了,但是我觉得这个政策实施的可能性不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不可否认,预售房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造成房屋的烂尾,造成预售购房款资金的损失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是罪魁祸首。如果为了弥补一小部分开发商的过错就要拿整个房产市场‘开刀’似乎缺乏理智。”香港太平洋国际集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贾卧龙(贾卧龙博客,贾卧龙新闻,贾卧龙说吧)表示。在他看来,面对房产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问题,一味建议取消打压,是不可取的消极应战。

  黄韬则表示,实现现房发售,市场至少需要3-5年的时间,政府如果强行出台这一政策,就变成了粗暴干涉,结果会适得其反。因此对于取消期房销售,政府应该谨慎,择机而行。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有关业内专家对期房销售的取消与否也意见不一,除了坚决“取消派”之外,一些专家认为,期房销售对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简单地进行取消,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部门利益博弈

  在取消期房销售的呼声中,记者发现,政府相关部门的态度和关系似乎更值得玩味。

  从2005年8月开始,到2006年的5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就三次提出取消期房预售的建议:

  2005年8月发布的《2004年度金融地产报告》中,明确建议取消期房预售制度;2006年3月的“两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白鹤祥等33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取消期房销售制度议案;5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房地产金融处处长程建胜撰文指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就是要取消预售的融资功能。

  如此频繁建议取消期房预售,这也体现了银行对自身金融风险的担心。

  在中国社科院教授易宪容(易宪容博客,易宪容新闻,易宪容说吧)看来,期房销售制度是一种单边的风险分担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是让制度相关的当事人一起来分担住房销售过程中的风险,而只是让消费者及银行来承担风险。

  然而,建设部门的回应,却使得银行的建议“消于无形”:先是北京市建委回应“因市场尚不成熟,暂不取消预售制度”,之后,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明确指出,国家近期不会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而在2006年的“两会”上,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商品房交易实行预售制是现行法律规定,取消需慎重、认真研究。”

  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7月24日,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建议经媒体披露后,建设部于7月26日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办法》中,为弥补期房权属真空,提出施行“预告登记”制度。

  根据《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不是说要取消期房么?怎么又可以办理期房登记了,到底是进步还是开倒车?”《办法》公布当天,一位网友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8月2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建设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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