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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要加强房价调控 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
作者:佚名    楼盘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同时,也可以选择适当的区位集中建设,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方便廉租住房对象的工作和生活。此外,《意见》还要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出租。

  记者:按照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框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怎样保障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特别是财力薄弱的中西部地区?

  新闻发言人:为了保证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

  中西部地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少,财力薄弱。为保证国务院重大决策能够落实,《意见》提出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这也是国外公共住房政策的普遍做法。

  记者: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供应不足等问题。请问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国办发[2006]37号文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为解决部分地区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部分地区供应不足等问题,同时重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有关规定,《意见》作出了针对性很强的规定: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将建设标准控制在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三是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房满5年以后转让时,要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房价涨幅高的地区要增加供应。

  记者:当前社会对集资合作建房议论较多,《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记者:《意见》中专门提到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居住条件,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

  新闻发言人:《意见》规定:一是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这些住宅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坚持妥善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和居民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三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责任的基础上,强调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适应农民工支付能力的出租住房。

  记者:《意见》强调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具体指哪些工作?

  新闻发言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职责。

  一是要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是要求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中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资金和用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抓紧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记者:无论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还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都面临着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今后将通过哪些手段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这项职责?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制定有关的资金、土地、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

  今年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厅备案。建设部还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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