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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廉租房资金从哪儿来? 我国应该制定《住宅法》
作者:佚名    楼盘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6
 
府通过拨出资金、低息贷款和免费拨地提供资助,二是房屋委员会通过出租公屋及附属商业楼宇、出售居屋获得维护及兴建公共房屋所需的资金。

  新京报:资金渠道的多样化,是不是也就决定了廉租房建设形式的多样化?

  杨重光:对,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了政府支持民间组织住房合作社的办法,比如10户结成一个合作社,每户出10万,10户就有100万,加上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足以建设一两套住房,最终10户人家迟早能拥有自己的住房。其次,政府通过提高容积率,给予税收、用地和贷款优惠等办法,动员开发商参与廉租房建设,规定开发商在总建筑面积中必须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房进行建设,由政府统一收购、分配、出租或处置。还有就是比较灵活的体制,鼓励民间捐助。所谓灵活体制,就是允许以多种方式处理捐赠房产,既可以直接用来廉价出租,亦可以变卖,用所得资金来支持廉租房建设。最后,政府依法收回或处理的无主住房,亦可用于廉租房。

  新京报:在这些形式多样的建设模式中,可以看得出,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如何保证政府承诺的资金不落空?

  贾康:它们重要的是通过高位阶的法律对“居民享有适当住房”这一权利进行了规定和保护,以法治来明确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政府的基本职能。高位阶的法律既包括宪法、民法等一般综合性法律中的诸多有关住房保障的条文,亦包括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有关住房保障的条文,而且大多数国家还颁布了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比如瑞典1946年就颁布法律,明确规定让居民“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宽敞的住房条件”是政府的社会责任。

  杨重光:多数做得比较好的国家的财政制度比较透明,纳税人能够对税收的具体用途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了专项资金能够到位。比如,政府要征收不动产税,必须公示,说明具体开支项目,量出为入。如果政府没有按照公示的项目开支,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监督。

  制定《住宅法》,确定政府的责任义务

  背景:我国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中,44.05%来自财政拨款,27.9%来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38%来自土地出让净收益,0.28%来自社会捐赠,剩余来自其他渠道。金融手段几乎没有发挥作用。而一些发达国家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趋势明显。

  新京报:要解决目前我国廉租房建设的资金难题,充分利用各种金融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目前似乎对此重视得还不够。

  贾康:我国目前的金融工具尚不够完备,体制安排尚不够完善,一些融资方式可以尝试,但有不少一时还很难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发行专项债券。国家为了维护金融秩序,规定我国地方政府没有发行债券的权力,中央政府1998年后把长期建设国债中的一部分转贷地方做了一些尝试,但那还不能成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彩票的发行权分属不同部门,比如福利彩票由民政部发行,体育彩票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行,部门之间协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彩票尚不宜发行过多。

  我认为目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政府按照廉租房需求和合理的城市整体布局规划,以给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用地、贷款和税收优惠的形式,引导和鼓励它们开发商品房时,“打包”配上一定比例的住房,作为廉租房用房;政府出让土地时,应以“招、拍、挂”取代“协议定价”式的暗中合谋,让地价透明化,然后从拍挂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廉租房建设等住房保障事项。

  杨重光:金融体制不完善,使我国现阶段利用金融渠道筹建廉租房建设资金存在巨大的风险,故而应该慎用。现阶段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政府财政拿出专项资金、提供政策优惠鼓励民间参与。

  新京报:要保障廉租房资金来源稳定,是不是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用以明确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以及政府的职责?

  杨重光:制定专门的法律是必需的,但是,形成有效的执行力量更重要。

  现在的各种行政法规是各部门自己制定的,缺乏外在的监督力量,虽有规定,但最后差不多都流于形式和口号。

  贾康:必须制定一部《住宅法》。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我们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各地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建设部等部委和各省区市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文件,这与我国目前积极稳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宅问题的目标与要求已不相适应。

  《住宅法》应该对住宅建设、消费、分配等环节进行法制化的规范,确定政府在住房市场上的职责、义务,以及相关资金的基本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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